廣東省衛生健康委 廣東銀保監局關于建立職業病預防控制措施不達標責任主體名單定期通報制度的通知
粵衛職健函〔2019〕4號
各地級以上市衛生健康局(委),各銀保監分局,廣州地區各政策性銀行分行、大型銀行分行、股份制銀行分行、城市商業銀行總行(分行),廣東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廣州農村商業銀行: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和省衛生健康委等八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意見》(粵衛〔2019〕64號),推動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主體責任落實,規范職業健康管理和技術服務工作,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以綠色信貸為抓手,積極調整信貸結構,有效防范職業病危害社會風險,按照《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綠色信貸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12〕4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報送綠色信貸統計表的通知》(銀監辦發〔2013〕185號)等有關要求,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廣東銀保監局決定建立職業病預防控制措施不達標責任主體名單(以下簡稱“名單”)定期通報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重點范圍
(一)重點行業領域。重點職業病危害包括但不限于粉塵、噪聲、有毒有害物質等。重點行業領域包括但不限于機械(金屬制品加工)、輕工(有機溶劑使用、鉛蓄電池制造)、建材(陶瓷制造、石材加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制鞋、金屬冶煉、非煤礦山等。
(二)重點用人單位。一是國家、省有關部門督查檢查或調研督導工作發現職業健康重大問題隱患的用人單位。二是年度新發職業病累計達3例及以上的用人單位。
(三)重點場所。工作場所接觸職業病危害勞動者達100人及以上的用人單位。
(四)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開展職業健康技術服務的甲級、乙級職業衛生及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二、重點內容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含授權、委托的各級衛生監督管理機構,下同)在監督檢查、督促推動用人單位依法落實職業病危害防治主體責任的基礎上,要依法查處各類職業衛生違法違規行為;對于沒有按照要求限期完成整改的用人單位,該處罰的要依法處罰,該停產的要依法停產,并納入“名單”管理。對在監督檢查、調研督導中發現存在問題的用人單位,要倒查為用人單位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檢查相關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通過依法懲處,規范和提升技術服務水平。各級衛生監督管理機構要重點收集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且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用人單位及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名單:
(一)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的;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的,以及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不合格未采取有效工程或個體防護措施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
(五)未按規定告知勞動者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
(六)未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的;
(七)違反《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八)違反《職業病防治法》規定,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
(九)職業健康(含職業衛生、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擅自更改、簡化技術服務程序和相關內容,篡改檢測數據,或出具虛假報告的。
三、報送要求
(一)報送方式。各地級以上市衛生健康局(委)定期收集匯總有關名單并按照附表的格式要求書面報送同級銀保監分局和省衛生健康委,省衛生健康委匯總全省名單后共享給廣東銀保監局。
(二)報送頻率和時間。每半年為一個統計周期。各地級以上市衛生健康局(委)報送時間為7月5日前報送上半年有關名單;次年度1月5日前報送上年度下半年有關名單。省衛生健康委分別于每年7月12日前、1月15日前將上半年、上年度下半年名單共享給廣東銀保監局。
(三)移除名單流程。納入名單的用人單位或技術機構按照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采取職業病預防控制措施,有效控制職業病危害風險后,由該用人單位或技術機構向原信息采集衛生健康部門提供書面情況說明。原信息采集衛生健康部門對其情況進行確認后,將有關情況報告地級以上市衛生健康局(委);地級以上市衛生健康局(委)在報送統計周期內有關名單時一并報送。未達到規定要求的,繼續保留名單管理。
四、工作要求
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要結合日常監督檢查、調研督導、重點行業專項治理、專項執法檢查、重點職業病監測、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等工作,及時收集匯總有關職業病預防控制措施不達標責任主體名單,并與同級銀保監分局做好信息共享。各銀保監分局要加強與衛生健康部門的協調配合,及時將各地市衛生健康局(委)提供的有關名單轉發給銀行業金融機構(廣州地區相關工作由廣東銀保監局直接負責)。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有效識別、計量、監測、控制信貸業務活動中的環境和社會風險,尤其是客戶及其重要關聯方在建設、生產、經營活動中可能給社會帶來的職業病危害及相關風險;按照《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綠色信貸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12〕4號)的有關規定,對衛生健康部門確定的職業病預防控制措施不達標責任主體的環境和社會風險進行動態評估與分類,相關結果應當作為其評級、信貸準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據。
請各地級以上衛生健康局(委)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縣區(市)衛生健康局以及各相關用人單位、醫療機構和技術服務機構,各銀保監分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并督促指導落實。
省衛生健康委聯系人:蘇文進,聯系電話:020-83849710。
廣東銀保監局聯系人:張永霞,聯系電話:020-83347787。
附件:
1.職業病預防控制措施不達標責任主體名單.docx
2.移出職業病預防控制措施不達標責任主體名單登記表.docx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 廣東銀保監局
2019年8月19日